(2016)京0114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与陈美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陈美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4934号原告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拨子村。法定代表人何建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晓莉,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美元,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原告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龙城物业公司)与被告陈美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城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晓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美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城物业公司诉称:2011年11月4日,物业公司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委托原告负责养护、管理。被告房屋面积为377.67平方米。被告入住后,原告即开始为其提供物业管理的各项业务,但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却未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物业费(含卫视、HBO等)。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27192.24元、卫视费468元、HBO费1044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逾期滞纳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美元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陈美元系北京市昌平区xx小区x号房屋的业主,房屋面积为377.67平方米。2011年11月4日,被告陈美元(甲方)与原告龙城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龙城物业公司为上述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并代收代缴HBO费、凤凰卫视电影台费等项目费用;物业服务费为2元/平方米/月;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费和其他费用,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滞纳金。上述房屋已经于2015年4月16日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21527.19元、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的卫视费370.50元、HBO费826.50元,共计22724.19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费专用收据、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龙城物业公司与被告陈美元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在接受该服务后,应当按照约定以及小区内的收费标准如期向原告交纳相关费用。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卫视费、HBO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美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了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美元给付原告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费二万一千五百二十七元一角九分、卫视费三百七十元五角、HBO费八百二十六元五角,共计二万二千七百二十四元一角九分。二、驳回原告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八元,由原告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陈美元负担三百六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陈美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娟人民陪审员 吴继玲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