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9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正辉与杨海浪、王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辉,杨海浪,王卡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9942号原告:陈正辉,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杨海浪,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王卡敏,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正辉与被告杨海浪、王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海浪、王卡敏偿还原告陈正辉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海浪、王卡敏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海浪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海浪、王卡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正辉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由被告杨海浪、王卡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伊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