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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书,襄阳九旺亨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124号原告:郑小书,女,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安心,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执行款物,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襄阳九旺亨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九旺亨利物流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城路。法定代表人:黄斐,襄阳九旺亨利物流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书与被告襄阳九旺亨利物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襄阳九旺亨利物流公司的银行存款6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金道德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车城路东风汽车公司襄阳基地家属区一区74幢2单元4楼241室的房产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小书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襄阳九旺亨利物流公司的银行存款6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金道德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车城路东风汽车公司襄阳基地家属区一区74幢2单元4楼241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小松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人民陪审员  张露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