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行申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彭汉宜与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汉宜,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5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汉宜,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花园特1号。法定代表人邹仕芳,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景新华,区长。再审申请人彭汉宜因诉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硚口区房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硚口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终13号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汉宜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纠纷的情况下,主观臆断认定该案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彭汉宜向硚口区房管局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实体性问题,原审未予实体判决,程序不当。本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事项,且该通知文件不具司法解释的效力,原审将该《通知》作为裁定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汉宜向硚口区房管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978年国家经租(办理领款)的记录”及“公开申请人1995年曾与市房管局协商解决房屋的有关文件及签字的记录。”此后硚口区房管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硚口区政府应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再审申请人彭汉宜不服该告知书和复议决定引发本案诉讼。再审申请人彭汉宜的起诉在形式虽表现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实质目的是为解决涉及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这类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受理。原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彭汉宜对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复议决定的起诉,并无不当。彭汉宜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彭汉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汉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登友审判员  龚荣华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