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惠锋物业公司诉晁祥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晁祥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3008号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飞(特别授权),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告晁祥超,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晁祥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乡县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