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余丽丽与梧州市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丽丽,梧州市润良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1418号原告余丽丽,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委托代理人李琨璐,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梧州市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大学路。法定代表人谢国仁。委托代理人陈文珍,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丽丽与被告梧州市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丽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丽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瑞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