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东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46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家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龚靓,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龚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某在网络上发布虚假贩卖电脑配件的信息,留下多个QQ号码用于联系买家,并发送虚假支付宝链接地址给买家,使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一游戏平台扫描二维码消费,后被告人赵华东再通过该游戏平台账户变现的形式进行诈骗。2016年5月24日上午,被害人吴某在义乌市XX街道XX西路399号203室家中,通过被告人赵某在QQ19×××79上发布的虚假信息向被告人赵某购买电脑配件,并使用支付宝扫描二维码分两次支付人民币8250元及1900元,被被告人赵某骗走共计人民币10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陈述,证人潘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吴某与“卓越电脑配件批发”的QQ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电子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150元返还被害人吴隆求,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赵某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