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2民初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锦州鸿鑫百度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解除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鸿鑫百度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2民初795号之一原告:锦州鸿鑫百度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齐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袁兵,该公司总经理。根据原告锦州鸿鑫百度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辽72民初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中凯丰”轮,该轮被实际扣押并在大连长兴岛港已执行完毕。现原告锦州鸿鑫百度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以被告方已付清所欠加油款、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中凯丰”轮的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锦州鸿鑫百度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中凯丰”轮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树杰审 判 员 汤 红代理审判员 程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晓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