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大连普兰店市宇虹服装有限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佳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普兰店市宇虹服装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276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市宇虹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唐家房镇兴隆村。法定代表人何德有,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一士,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市宇虹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佳服饰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4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佳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给付申请人大连普兰店市宇虹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费137000.00元(包括诉讼费2980.00元)。现申请人大连普兰店市宇虹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佳服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市宇虹服装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佳服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成科审判员 郭万一审判员 朱韶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