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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邱允筑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允筑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292号罪犯邱允筑,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2)厦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允筑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邱允筑犯走私罪,罚金500万人民币,本次仅履行8000元人民币,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允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