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希忠与张志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忠,张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张希忠,潍坊中盛自来水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志胜,昌邑市志胜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张希忠与被执行人张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坊民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志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该查封期限将至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张志胜所有的位于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太保庄街办太高路606号所有权证号为:潍房权证峡山区字第××号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祥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