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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汪晋与韩济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晋,韩济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701号申请人:汪晋,城镇居民。被申请人:韩济宇,经商。本院受理申请人汪晋与被申请人韩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晋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韩济宇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土地一宗,价值以50000元为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济宇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土地一宗,价值以50000元为限[土地证号:潜国用(2012)第010160**号]。案件申请费140元,由申请人汪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