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委赔监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石国文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国文,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6)黑委赔监44号申诉人:石国文,男,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薛晓斌,该院院长。申诉人石国文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黑01委赔3号决定,以该决定不予支持石国文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2016)黑01委赔3号决定是否正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直接审理期间,中止原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