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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委赔监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石国文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国文,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6)黑委赔监44号申诉人:石国文,男,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薛晓斌,该院院长。申诉人石国文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黑01委赔3号决定,以该决定不予支持石国文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2016)黑01委赔3号决定是否正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直接审理期间,中止原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