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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与李青海、徐双降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李青海,徐双降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708号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人:杜洪亮。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青海,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徐双降,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李青海、徐双降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世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