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民终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杜凤芝与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凤芝,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终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凤芝,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李荣军,该合作联社理事长。上诉人杜凤芝因与被上诉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盘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112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凤芝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凤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凤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杜凤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洪亭代理审判员 董千里代理审判员 刘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红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