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万兰与孙广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万兰,孙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90号申请人:李万兰,女,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申请人:孙广生,男,1975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申请人李万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广生所有的冀G×××××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李兵以其所有的位于孔家庄镇西红庙村的三间正房及院落一处(张万房权证孔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广生所有的冀G×××××小型轿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