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苏恢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石林、欧阳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石林,欧阳春明,黄冬花,李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恢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阳彪,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石林。被执行人欧阳春明。被执行人黄冬花。被执行人李贤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石林、欧阳春明、黄冬花、李贤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权审判员  钟 检审判员  曾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