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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新国与刘文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国,刘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国,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文金,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文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6.425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新国被执行人刘文金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