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5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刘海洋与高和平、刘仲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洋,高和平,刘仲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455号原告:刘海洋,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高和平,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仲宽,男,195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刘海洋诉被告高和平、刘仲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