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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涂某犯危险驾驶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刑初34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邵武市,住邵武市凯旋城B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6)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忠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涂某酒后无证驾驶闽H×××××号二轮摩托车,沿邵武市人民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名仕豪庭小区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执勤人员查获。经当场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涂某呼出的气体进行检测,酒精浓度达140mg/100ml;后对其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属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抽取的血液样本、所驾驶机动车等物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被告人涂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涂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六百元(已缴纳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吴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志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可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