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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诸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乳山市诸往镇人民政府与孙文革、乳山市金鑫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诸往镇人民政府,孙文革,乳山市金鑫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诸商初字第40号原告乳山市诸往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仇晓明,任镇长。委托代理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革。被告乳山市金鑫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北环路****号。原告乳山市诸往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孙文革、乳山市金鑫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沙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振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