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诸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乳山市诸往镇人民政府与孙文革、乳山市金鑫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诸往镇人民政府,孙文革,乳山市金鑫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诸商初字第40号原告乳山市诸往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仇晓明,任镇长。委托代理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革。被告乳山市金鑫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北环路****号。原告乳山市诸往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孙文革、乳山市金鑫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沙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振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