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曲军、曲连歌等与吕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军,曲连歌,姜学英,吕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4民初2766号原告:曲军,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国税局职工,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文化路800号1405。原告:曲连歌,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文化路***号1405。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源闯,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仁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共同原告:姜学英,女,193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商业大街**号3一2一20。(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36********)被告:吕金燕,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教师,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文化路***号1077。委托代理人:孙娟,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曲军、曲连歌,共同原告姜学英诉被告吕金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军、曲连歌及其委托代理人柳源闯,被告吕金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娟到庭参加了诉讼。共同原告姜学英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军、曲连歌共同诉称:2014年2月,被告吕金燕向李娜借款10万元,李娜系原告曲军之妻,原告曲连歌之母。李娜于2014年11月6日死亡,后对此笔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至今未果,现二原告依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借款拾万元(¥100,000)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支付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之间现不存在债务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各项诉请,被告不欠原告10万元,被告曾经在2014年2月向原告的亲属李娜借款10万元,但该10万元已于同年还清。经审理查明:原告曲军、曲连歌系父女关系,原告曲军系李娜丈夫,原告曲连歌系李娜与曲军的独生女儿,曾用名曲欣。李娜父亲李敏富已于2009年3月28日去世,李娜母亲姜学英本院依职权追加为本案共同原告。李娜于2014年11月6日因病去世。被告吕金燕于2014年2月12日向原告李娜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李娜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借款人:吕金燕,2014.2.12”。2014年6月13日,被告吕金燕通过其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李娜账户转款10万元。另查,2012年1月4日,李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吕金燕账户汇款10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借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二张、证明、死亡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户口本等在卷为凭,这些材料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二原告曲军、曲连歌所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李娜与被告吕金燕之间存在10万元的借贷关系。本案中,原告曲军、曲连歌及共同原告姜学英作为死者李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向被告吕金燕主张偿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吕金燕在庭审中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证明已于2014年6月13日打入李娜账户10万元用于偿还该笔借款10万元,对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吕金燕于2014年2月12日向李娜借款1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吕金燕于2014年6月13日向李娜偿还借款10万元符合常理,故对被告已偿还该笔借款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告曲军、曲连歌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和银行流水明细主张2012年1月4日被告吕金燕向李娜借款10万元,因被告否认该10万元银行汇款系借款,故二原告负有对该10万元银行汇款系借款的举证责任,因二原告在庭审中未对该10万元汇款系借款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若二原告有证据证明该10万元的汇款确系借款可以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曲军、曲连歌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