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龙腾货代(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来益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纺织装饰有限公司,龙腾货代(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来益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2828号原告:上海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恒大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瞿智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秦嘉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嘉戍,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龙腾货代(中国)有限公司。住���地:上海市黄浦区六合路XXX号港陆黄浦中心12B、C座。被告:上海来益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六合路***号***室。原告上海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龙腾货代(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来益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5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与原告诉两被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另案[案号:(2016)沪72民初2827号]的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类似,且具有密切关联为由,申请将本案与(2016)沪72民初2827号案件合并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诉两被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沪72民初2827号]的诉请基于类似的法律关系,案件合并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纠纷解决。原告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6)沪72民初2827号案件一并处理。审 判 长 季 刚代理审判员 单 丹代理审判员 董晓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计晓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