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澧县荆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应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荆湘建材有限公司,汪应富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011号原告:澧县荆湘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云,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应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文富,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辉,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澧县荆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应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澧县荆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澧县荆湘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应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澧县荆湘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澧县荆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清平审 判 员 吴开勇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