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4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白福州与班桂霞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班桂霞,白福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民终4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班桂霞,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洛阳市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福州,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老城区。上诉人班桂霞因与被上诉人白福州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班桂霞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被上诉人白福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班桂霞于2014年4月21日向白福州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日,至今没有偿还借款。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班桂霞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原告白福州的借款本金,借款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还款期限到期后应当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班桂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福州借款10万元,自2015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0元、财产保全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140元,由被告班桂霞承担。班桂霞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如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上诉人班桂霞与被上诉人白福州之妻班桂芝系堂姐妹关系,上诉人与堂姐班桂芝共同于2013年向英国金桥公司投资理财,享受月息五分。前期回报正常,2014年4月金桥公司不再汇款,该公司也消失,已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报案,罗湖分局己经受理。后班桂芝与白福州多次到上诉人家里哭闹,要求撤回投资,上诉人无法应对堂姐班桂芝及姐夫白福州的以死相逼,无奈,按照白福州的要求出具了借条。该借条不是真正的借款关系,实际是共同投资理财关系。二、虽然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但被上诉人并没有向上诉人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关系并未成立,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白福州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称其与答辩人妻子班桂枝共同于2013年向英国金桥公司投资理财,答辩人从来就没有听妻子讲过,这是上诉人为了赖帐而编造事实。上诉人因周转不开多次联系答辩人向答辩人借钱以备急用,当时口头约定借10万元,月息3分,期限一年。答辩人碍于亲戚关系,答应帮忙。2014年4月21日,在上诉人居住的西工区国贸大厦楼下,答辩人将10万元现金交给上诉人,上诉人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5月1日还钱。上诉人出具借条后一再叮嘱答辩人不要在任何人面前提及借钱之事。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多次催要,但上诉人总是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还。且上诉人不但拒不接听答辩人电话,还将答辩人拒之门外。迫于无奈,答辩人才通过司法渠道维护合法权益。二、上诉人所称其是在答辩人以死相逼的情况下才出具的借条,不是事实。如果是事实,根据举证原则,应该由上诉人提出其受到胁迫的相关证据。上诉人为什么不在一审中出庭应诉、陈述理由、提供证据。上诉人分明是自知理亏而拒不出庭、拖延时间。三、上诉人经老城区法院合法传唤的情况下,拒不出庭应诉,拒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班桂霞称其与白福州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其与白福州之妻班桂枝之间系共同投资理财关系,后在被逼无奈情况才按白福州的要求出具本案的欠条。对此主张,班桂霞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班桂霞于2014年4月21日向白福州出具的欠条载明了借款数额及归还期限,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判令班桂霞偿还白福州十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班桂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国欣审判员 沈可可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进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