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冬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冬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113号被执行人梁冬谨(又名梁超)。本院在执行梁冬谨(又名梁超)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冬谨(又名梁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江执行员 靖荣奇执行员 王立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瑞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