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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冬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冬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113号被执行人梁冬谨(又名梁超)。本院在执行梁冬谨(又名梁超)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冬谨(又名梁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江执行员  靖荣奇执行员  王立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瑞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