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来兴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来兴饲料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708号原告:吉林省来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长乐公路27.4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来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臣,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王平,女,住伊通满族县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来兴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来兴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吉林省来兴饲料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何其方审 判 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