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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谢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谢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519号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谢某某,男,1945年9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自由职业者,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