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文忠与江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忠,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73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忠,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15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江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5日、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江军在银行存款33000元为限至本院执行账户,划拨金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