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5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正祥与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祥,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698号原告:高正祥,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20号。法定代表人:郑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正祥诉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高正祥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正祥负担。审 判 员 王金利代理审判员 郭 玲人民陪审员 刘陶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