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舟山市兴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董玉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兴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董玉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695号原告:舟山市兴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洞桥贺家塘68号二楼A区。法定代表人宋广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波,女,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明,男,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董玉君,男,成年,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舟山市兴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兴颖物业)与被告董玉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兴颖物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颖物业以原、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兴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兴颖物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於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