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天乐与张兰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乐,张兰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904号原告王天乐,住大连市。被告张兰侠,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乐与被告张兰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465元,退回原告465元。代理审判员 康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