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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天乐与张兰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乐,张兰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904号原告王天乐,住大连市。被告张兰侠,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乐与被告张兰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465元,退回原告465元。代理审判员 康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