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麻秀梅与周银群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秀梅,周银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麻秀梅,女。委托代理人朱广新,亲友被执行人周银群。委托代理人陈瑞芬,亲友麻秀梅与周银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6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银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麻秀梅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麻秀梅与被执行人周银群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秀梅与被执行人周银群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205执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