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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勐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岩万南贩卖毒品罪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2执273号勐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岩万南,男。关于勐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岩万南贩卖毒品罪财产刑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云282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2日移交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00元,合计5,05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岩万南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勐海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2执2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岩温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