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89号罪犯李依,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集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依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依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