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5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欧亚达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亚源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欧亚达塑胶工贸有限公司,郑州市亚源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207-1号申请人:莱州欧亚达塑胶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开为,总经理。被申请人:郑州市亚源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娜,董事长。申请人莱州欧亚达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亚源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欧亚达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亚源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4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欧亚达塑胶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亚源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莱州欧亚达塑胶工贸有限公司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