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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某某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74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6)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独任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1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北京路华夏园太阳城410栋1606室,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司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价值人民币50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及价值人民币498元的挂坠一个盗窃后装在身上,在其翻找其他东西时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司某发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亦无异议且有当庭出示的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报案材料及陈述,物证,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赃物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及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据被告人丁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尹学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