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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小丽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2224号原告小丽,现住科右中旗。委托代理人何宝玉,科右中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送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公司,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吴瑞芝,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小丽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小丽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小丽负担462.5元。审判员  赵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芝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