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支护材料厂、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支护材料厂,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809号原告: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支护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徐云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支护材料厂、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支护材料厂、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遂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45元,减半收取计3372.5元,由原告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守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