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9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小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龙翔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龙翔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320号原告:黄小华,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龙翔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67998101E,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584-598号。负责人:郑益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咨勇,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华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龙翔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小华负担。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