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邬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邬某某,男,蒙古族,1937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系农民。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6)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宏、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邬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达拉特旗X镇X社自己购买的杨树林木采伐277株。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被砍伐树木全部为杨树,总计蓄积量15.771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证人邬某X、高某某、高某兰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林木每木检尺表、辨认笔录、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出具的鉴定报告、补充鉴定意见、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伐林木价格鉴证结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邬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益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