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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会同与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和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同,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6-2号申请执行人刘会同,男,1983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刘丛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会同与被执行人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会同与被执行人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