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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陈林龙、王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陈林龙,王盛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512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50号。代表人:杨巧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乾,原告员工。被告:陈林龙,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王盛强,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诉被告陈林龙、王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