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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9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金仁淑与吴福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仁淑,吴福顺,朴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989-2号申请执行人金仁淑,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吴福顺,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朴红岩,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金仁淑与被执行人朴红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朴红岩从2016年11月份开始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金仁淑2500元,分10个月全部还款25000元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朴红岩在本案剩余执行款的追偿(包括截止今日及今后的利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福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吴福顺的财产线索,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吴福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或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吴福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1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伟绪执行员  丁延军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