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5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兰花与李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兰花,李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民初1080号原告:梁兰花,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闻县。被告:李养,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原告梁兰花与被告李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兰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兰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养还清梁兰花的借款135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30日,李养向梁兰花借款13500元,口头约定每月支付利息600元。借款时,李养立下一份《借条》。借款后,经多次催讨,李养至今未还款。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梁兰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上述诉讼请求。李养不作答辩,亦不提交证据。梁兰花主张的案件事实有李养立下的一份《借条》,以及梁兰花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养借欠梁兰花13500元未还,有《借条》为证,本院应予确认。债务应当清偿。梁兰花请求李养清偿借款13500元,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李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清偿原告梁兰花借款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李养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瑞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滨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