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金忠好、吴藕吹与金国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好,吴藕吹,金国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656号原告:金忠好,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吴藕吹,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国福,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金忠好、吴藕吹与被告金国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金国福支付工资款4038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的9月21日、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1日,被告金国福向原告金忠好、吴藕吹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尚欠二原告工资款40384元,在2016年7月份前付清。欠条出具至今,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工资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金国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忠好、吴藕吹工资款403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由被告金国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