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代琼与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琼,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守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代琼,女,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仙峰苗族乡团结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守仁,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终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有煤矿属2016年计划关停煤矿,本院已经裁定冻结其在兴文县安监局的关停补偿款,待其补偿款到位后再行划拨。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宜民终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安涛审判员 罗 强审判员 王庸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