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5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陶瑛玮与郑州市华源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瑛玮,郑州市华源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5188号原告:陶瑛玮,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贤,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郑州市华源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洼子村。法定代表人:石焕玲。原告陶瑛玮与被告郑州市华源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立案受理的(2016)豫0182民初5385号原告崔春杰诉被告郑州市华源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石焕玲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同种类法律关系,依法可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0182民初5385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佼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