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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旌德县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旌德县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716号原告:安徽省旌德县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爱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贺勇。原告安徽省旌德县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旌德县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旌德县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旌德县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省旌德县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自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