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耿所云、罗明辉与韦金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所云,罗明辉,韦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840号申请执行人:耿所云,男,1976年8月26日生,住宜良县。申请执行人:罗明辉,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宜良县。被执行人:韦金芝,女,1966年4月23日生,住宜良县。申请人耿所云、罗明辉与被执行人韦金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8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金芝已支付2058.5元执行款给申请人耿所云、罗明辉,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耿所云、罗明辉书面确认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25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江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锦华 百度搜索“”